物業公司:從物業管理到物業服務
一,法律性質不同。
財產管理是源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準物權(即區分所有權下的成員權),是業主購買了不動產后的法定權利,是業主對某一地區共有財產的使用和管理的自治權利,不動產的存在使其存在,并因不動產的滅失、買賣、贈送而消失;財產管理服務產生于服務提供者(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業主大會合意而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該合同根據合同生效而取得,隨著合同的到期而消失。
二,權利主體不同。
新法規定,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所有權利都屬于業主,即物業管理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及其組成的業主大會,業主在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時,處于被管理、被監督的地位;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的權利主體是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業主承擔的是支付服務費用的義務。
三,不同的參與主體。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參與主體包括開發商、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業主、房屋認購人、租戶、居委會等單位和個人,如有聘請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專業服務企業的,兩者均為參與主體。但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參與主體主要是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及其員工,如果存在單項業務外包,那么專業服務企業及其員工就屬于這一類。
四,含義不同。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有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并維護有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由物業管理到物業服務,充分落實“一切權力歸業主”,物業公司只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服務機構。角色明確了,權利義務也就更加明確了,有利于避免因角色不清而引發的各種矛盾,以前那種隨心所欲的錯誤觀念也將得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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