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讓我們一起學習民法典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知識點。
【今日“一點”】
建筑物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居民個人擁有住宅的比例越來越高,住宅房屋的維修管理責任也相應地由過去的國家、單位承擔轉移到居民個人承擔。而我國的住宅多為高層或者多層的群體建筑,又往往以住宅小區的形式開發建設,這樣,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問題就日益突顯出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能否正常、及時、順利地維修,關系到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能否正常使用及業主的安全,關系到全體業主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民法典中關于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所作出的規定。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的規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歸屬。針對實踐中,業主疑問較多的有關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所有權歸屬問題,本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
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使用。住房建成后,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面臨著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問題,此時就需要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關于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用途以及如何使用等問題,本條規定,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三、緊急情況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使用。根據本款規定,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此處對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維修資金作了指引性規定,即需“依法申請”,此處的“依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