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是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也就是說,物業服務企業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國家有關物業服務的規范提供物業服務;
2、在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前,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維護要求、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4、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組織維修;
5、做好物業維修、養護、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為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賬冊;
6、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
7、對物業區域內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或者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業主和物業公司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就是物業服務合同,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侵害業主權益,業主可要求物業公司限期整改,也可向法院起訴。對業主要求解決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事,物業公司應積極與有關方面反映溝通,爭取使問題得到解決。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物業服務合同外的工作,都屬于變相侵占物業企業和廣大業主的權益。一方面,物業費不能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的物業服務支出,對業主合法權益也是一種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業服務企業成本,也影響物業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