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下午
10歲的王某某放學后
欲回到貴陽市南明區
某小區位于8樓的舅舅家中
因家中無人進門未果
王某某步行至7樓,從樓道墻上消防柜中
取出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推開七樓步梯間防火門,將滅火器
豎立放在樓道打開的窗臺靠外面
先后從窗臺處推落兩個滅火器
第 一個滅火器掉落在
受害人袁某某晾曬的洋芋片后
即彈進附近草叢中
第二個滅火器砸中受害人袁某某頭部
導致其當場倒地昏迷,頭部出血
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作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親王某、母親方某賠償80余萬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萬元),該小區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被告某物業分公司對本案應承擔補充責任,綜合本案的事實,判令其承擔本案損害后果的5%的補充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 一款: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被告某物業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承擔部分由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
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84520.5元 ;
二、被告某物業 分公司在49226元損失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某物業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承擔部分由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
三、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其實,對于消防設施的維護、使用
在國家相關法律中早有規定
處罰
《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 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同時,我國法律規定: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ZUI后,消防蜀黍
再次提醒各位家長們
一定看管好家中“神獸”
不要隨意挪用消防設施
把緊急救援的工具當作嬉戲的玩具
以免發生此類傷人害己的事故
來源:物業管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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