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經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配套設施與場地。
物業特性:作為土地與建筑物總和的物業,有著自己特性:(1)位置固定性;(2)區域性;(3)形式上的多樣性;(5)保值性與增值性等。
物業管理:指經營人受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委托,按照國家法律和合同契約的規定,對被委托的物業行使管理權,以經濟手段管理物業,并運用現代管理科學,先進的維護養護技術和先進的服務手段,為物業所有人或使用者提供綜合的、質優的有償服務,以滿足使用者不同層次的需求,使物業發揮較大的使用效益和經濟效益。
物業管理公司:是指按合法程序建立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對物業進行管理的企業性經濟實體。
物業管理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秩序維護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的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管理公司組建原則:根據物業管理的內涵,物業管理公司組建的原則是企業化、專業化和社會化。
物業管理公司的性質:物業管理公司屬于第三產業中的服務行業,其性質是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運行。
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 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筑; 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 別墅、度假村等; 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 設備和公共場地。
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
工業物業: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和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
產權:是財產所有權,也稱物權。指財產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產權人:指擁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新建住宅小區:是指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新建住宅小區。
住宅小區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秩序維護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及整治。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備設施: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業主委員會: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定組織。
管委會:是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簡稱,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物業內的業主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內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業主是指物業內房屋和相關設施的所有權人。業主大會則是由物業內的業主所組成的。按照有關規定,業主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方能進行。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不滿18周歲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物業管理公約:是指開發商、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就物業投入使用后,三方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房屋的維修、使用、管理等問題達成的契約性文件。
物業管理合同:是指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就雙方的權利、義務、物業管理服務與收費等問題達成的契約性文件。
特約服務:是指物業管理單位為居住小區內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的非標準化的服務,如接送小孩、小區開設的專車、為住戶打掃室內衛生等服務。